扬尘物料未苫盖木林镇再开出万元罚单
新闻动态
发布日期:2026-02-05 18:51 点击次数:181
近日,木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成功查处一起扬尘物料未苫盖违法行为,当事人刘某因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存放矿砂,被依法处以1万元罚款。目前,该罚款已全部缴纳完毕。
此前,木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线索,反映上园子村委会西北处存在大量物料未苫盖问题。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核查,发现当事人刘某在此存放易产生扬尘的矿砂,且未采取任何有效防尘措施。经现场测量,该批矿砂长4米、宽2米,占地面积达8平方米。
针对上述违法行为,执法人员当场向刘某开具《谈话通知书》及《责令改正通知书》,明确要求其限期将存放的矿砂清除完毕,并按时接受复查与谈话处理。后续复查结果显示,刘某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矿砂清除工作。
整改后
执法人员指出,刘某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“贮存煤炭、煤矸石、煤渣、煤灰、水泥、石灰、石膏、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;不能密闭的,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,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”的规定,已对本市大气环境质量造成影响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(二)项相关规定,结合案件违法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,木林镇于12月11日依法对刘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。
木林镇将持续加大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巡查整治力度,坚持“发现一起、查处一起”的原则,坚决守护辖区大气环境质量。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及经营主体,务必增强环保意识,严格落实扬尘防控主体责任,共同营造整洁清新的生活环境。
法律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:贮存煤炭、煤矸石、煤渣、煤灰、水泥、石灰、石膏、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;不能密闭的,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,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。
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: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,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,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,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拒不改正的,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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